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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兴多地传来征迁消息市本级今年难道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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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多地传来征迁消息!五县均有动作,市本级…今年难道要加快房屋征收?!

近日嘉兴有网友爆料

嘉兴一地或将拆迁

虎年第一拆?嘉兴这一块城中村地带可能将有大动作!涉及到你家么?

新的一年刚开始,

嘉兴多地征迁动作不断!

看看有你家吗?

海宁市

海宁市人民*府

关于水中园林区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海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已确定水中园林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特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东至麻泾港西侧,南至荷叶加工厂北侧,西至农丰路,北至江南大道南侧绿化带(详见公告所附红线图)。若征收范围发生变化,以征收决定为准。

△点击图片放大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在上述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当增加部分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海宁市人民*府

年2月9日

桐乡市

桐乡市人民*府

关于洲泉卫生院改扩建项目

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现将洲泉卫生院改扩建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如下:

东至洲泉镇区市河、南至中市街、西至永安路东侧农户区、北至祇园路北侧,详见红线范围图。

桐乡市人民*府

年2月8日

嘉善县

嘉善县天凝镇洪溪社区

老旧房屋自愿腾退项目拆迁工程

↓↓↓

平湖市

平湖曹桥按下宅基地置换公寓房启动键

2月8日,

第一批置换户(共69户)进入联审

1月31日

平湖市曹桥街道土地综合整治

搬迁奖励安置正式实施

搬迁奖励细则如下

↓↓↓

(上下滑动查看)

调整完善平湖市曹桥街道

土地综合整治搬迁奖励安置办法通知

各村(社区),企业,街道机关各部门、所属(市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平湖市人民*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湖市宅基地置换公寓房指导性*策(试行)的通知》(平*办发〔〕3号)《关于印发平湖市推进农民住房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平委办发〔〕号)《关于印发平湖市曹桥街道宅基地置换公寓房实施办法的通知》(曹街〔〕号)等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动城乡共同富裕,进一步鼓励农户连片搬迁,结合街道实际,在《平湖市曹桥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曹桥街道土地综合整治搬迁奖励安置办法的通知》(曹街〔〕号)的基础上,特调整完善相关奖励安置办法。现将有关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

1.除曹桥街道城镇开发边界线内、农村新社区、自然村落保留点等特定区域外,原宅基地符合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复垦立项条件的农户(依据自然资源部门审核意见)。

2.原宅基地未能符合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复垦立项条件,但选择公寓房安置的农户(依据自然资源部门审核意见)。

二、奖励标准

1.原宅基地符合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复垦立项条件的农户,根据连片户数和选择安置的方式,按照如下标准计算奖励金额:

2.原宅基地未能符合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复垦立项条件的农户,选择公寓房安置的享受5万/户奖励,选择自建房安置的不享受相关奖励。

3.同一连片区域内,同时出现选择自建房和公寓房的,按照自建房、公寓房各自户数对应档次奖励。

4.连片户数计算,必须为同一批次申请、立项及复垦。

三、安置实施

(一)安置地点

1.选择自建房安置的,原则上安排在本行*村新市镇社区或城乡一体新社区内建房;选择公寓房安置的,统一安排在墙里花苑地块(户型约80m、m、m,其中m限置换一套),以及南辰名都70m户型剩余安置房源(限置换一套)。

2.每套公寓房配置汽车位1个,地下汽车位按元/个收取。

3.物业费按市场价收取。

(二)安置顺序

1.根据农户报名情况,制定年度计划,并分批落实解决。在宅基地、公寓房数量供不应求的情况下,住房困难户、危房户、相对连片规模大的区域内农户、重大工程涉及农户等可视情优先安置。

2.南辰名都70m户型剩余安置房源,在同批次内优先满足章桥村选择公寓房安置的农户,房源多余情况下,街道其他行*村农户也可选择。

四、“一房两结算”*策

街道城市(城镇)核心区内的,可以放弃享受“一房两结算”,按照核心区外的置换*策进行置换。

五、其他

1.上述奖励安置办法起算时间为年1月1日。《平湖市曹桥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曹桥街道土地综合整治搬迁奖励安置办法的通知》(曹街〔〕号)未调整内容,按原文件执行。

2.本通知自年1月30日起正式实施。

平湖市人民*府曹桥街道办事处

年12月30日

海盐县

1月21日

海盐住建局公开征求

县城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补助标准

↓↓↓

关于公开征求《海盐县县城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补助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海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补偿标准,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市场调查提出方案,每二年一次报县人民*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年1月海盐县人民*府发布《关于印发海盐县县城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补助标准的通知》(盐*发〔〕1号),该通知自年2月17日起施行。

根据《海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中相关条款要求,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补偿标准已满二年,我局已委托相关评估机构对市场进行了调查,并出具报告,报告显示年2月17日起发布施行的补助标准绝大部分内容还是符合目前市场情况,但其中住宅类房屋临时安置费的“月补偿额”标准应适当予以调整。为确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迁工作平稳推进,确保征迁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现行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建议调整,现将《海盐县县城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补助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公示期内若有意见,可书面或电话反馈至海盐县住建局。

公示时间:年1月21日至2月21日

联系人:潘志慷

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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