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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期间,拆迁户和拆迁部门经常会就拆迁安置补偿产生矛盾,拆迁部门为了自身的利益往往并不愿意给拆迁户足额的补偿,如果拆迁户一直不同意签拆迁协议,那么拆迁部门为了早日完成拆迁任务,就可能会采取强拆手段,而因为直接强拆房屋的行为违法,故拆迁部门为了让强拆看似合法,经常会提前作出类似《强制拆除通知书》等文件,这到底合法吗?拆迁户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今天笔者就以浙江嘉兴的一则厂房强拆案为例,带大家了解一下。
一、案情简介
宋某是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乌镇镇xx村村民,年宋某在本村承包了一处承包地并建设了案涉厂房建筑,主要用来从事鸭货养殖生意,期间因科技致富,曾受到地方政府的表扬。年9月,因相关项目建设,宋某的厂房被纳入到拆迁范围,但因补偿标准过低,宋某一直未与拆迁部门(镇政府)达成补偿协议。年3月,拆迁部门向宋某作出了《强拆通知书》,7天后即将宋某的平厂房强制拆除,宋某不服,遂委托律师提起本案诉讼。
庭审中,拆迁部门辩称:“宋某的厂房系违法建筑,在拆除范围内,我方已经依法通知,强拆行为合法,请求判决驳回宋某的诉讼请求”。
二、案件分析
本案中,宋某的厂房已经建成并实际经营了20年,多年来并没有相关部门将其厂房认定成所谓违建,且早年间甚至还得到过地方政府的创业性质的表扬,因此宋某的厂房即便是未办理权属证件,也并非其自身过错,宋某对其厂房依法享有信赖利益,其厂房并非违建。退一步讲,即便按照违建的强拆程序,拆迁部门也应当依法听取宋某的陈述申辩,且在强拆前应当进行公告、催告,依法保障宋某申请听证的权力,但本案中,拆迁部门显然并未履行这些法定程序。
另一方面,拆迁部门虽然作出了《强拆通知书》,但却在送达后7日内即实施了强拆行为,这显然侵犯了宋某在60日内复议、6个月内起诉的权利,程序严重违法。因征地拆迁期间,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强拆合法建筑,拆迁部门强拆行为违法,依法应当承担全面的行政赔偿责任。
三、法院判决
1.确认拆迁部门强拆宋某平房屋建筑的行政行为违法;
2.本案诉讼费,由拆迁部门负担。
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