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法院
年10月9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嘉兴市原市委常委、副市长徐淼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徐淼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对受贿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此案由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汤海庆担任审判长,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钟瑞友出庭支持公诉。
经审理查明:
年至年,被告人徐淼利用担任温州市政府副秘书长、温州市鹿城区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天台县委副书记、县长、温岭市委书记、台州市委常委、台州市黄岩区委书记、嘉兴市委常委、副市长、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第一书记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承接路灯节能改造项目、健康小镇筹建、大型集会安保审批、房产项目推进、工程消防验收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以投资收益为名,直接或通过亲属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万元,其中人民币.万元尚未实际取得。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淼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公诉机关指出本案受贿的主要特点是以投资的名义掩盖收受贿赂的实质,本质依然是以公权力谋取私利的权钱交易行为。
被告人徐淼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认罪认罚。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淼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部分受贿犯罪系未遂。被告人徐淼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归案后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认罪认罚,依法可减轻处罚。
法庭根据被告人徐淼的犯罪情节作出上述判决。徐淼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