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农村金融注入新活力
为了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加大对“三农”的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做好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以下统称“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国务院于近日发布了《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提出,做好“两权”抵押贷款试点,要全面贯彻*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和经营权流转有关要求,以落实农村土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出发点,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稳妥有序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有效盘活农村资源、资金、资产,增加农业生产中长期和规模化经营的资金投入,为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经验和模式,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和农业现代化加快发展。
相关专家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开展“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建设,能够为农民开辟新型的融资方式,满足农民对生产资金的需求。为农村金融注入新活力,促进农业现代化快速发展。
“两权”抵押贷款试点为农村金融注入新活力
当前,我国正处于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关键时期,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明显加快,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是现实选择,传统农户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盘活“两权”存量资产存在现实需求。
近年来,在各地方*府及有关部门组织推动下,金融机构采取了多种灵活方式,因地制宜探索开展农村“两权”抵押贷款业务,积累了不少相关经验。但是,各地“两权”抵押贷款业务标准不一、做法不同,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及制度保障,需通过改革试点逐步完善。
《意见》指出,建设“两权”抵押贷款试点,要赋予“两权”抵押融资功能,维护农民土地权益。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加强农村金融服务。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国英近日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采访时表示,开展“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建设,能够为农民开辟新型的融资方式,满足农民对生产资金的需求。有利于盘活农村土地资产,增强农村土地资源效能,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为农村金融注入新活力,提高农民贷款的可获得性和便利性,促进农业现代化快速发展。
三类地区可率先开展“两权”抵押贷款试点
《意见》要求,“两权”抵押贷款试点以县(市、区)行*区域为单位。严格试点条件,尽可能在农村改革试验区、现代农业示范区、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开展。
*国英指出,建设“两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地区需满足城市化水平较高;农业发展较为发达;农村信贷较为发达,特别是担保机构发展较好这三个条件。
*国英进一步解释道,城市化水平较高地区的农民,转移到城市进行劳动和生活的可能性较大。并且,农民将土地进行抵押贷款后,银行如果收不回贷款,可将农民的土地放到市场里进行转让。越是城市化水平高的地区,土地流转相对越容易。
农业较为发达的地区,也比较适合建设“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因为,农业越发达,土地的租金越高,土地的价值越大,土地向银行抵押后换回的贷款相对较多。反之,如果该地区的农业相对欠发达,在土地数量有限的情况下,土地的产出率又低。农民将土地抵押后,银行不会给农民数量较为可观的贷款。
农村信贷水平较为发达,特别是担保机构发展较好的地区,也适合开展“两权”抵押贷款试点。这些地区的共同点是配套*策较为健全,有利于开展“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建设的*策环境。
此外,*国英认为,农民土地经营权的抵押可以成为农民向银行进行贷款的方式之一,但不能成为唯一。农民向银行贷款可以是抵押土地经营权的方式,也可以由第三方担保进行信用贷款,这两种方式结合起来更有利于农村信贷的发展。如果只能依靠抵押进行贷款,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民的融资渠道,不利于“三农”的现代化发展、规模化经营。
“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应保护农户合法权益
为保护农户的合法权益、防范“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潜在风险,《意见》提出了四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明确“两权”抵押贷款由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自愿申请,保证农民群众成为真正的知情者、参与者和受益者。二是强调要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三是强调要支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对经营规模适度的农业经营主体发放贷款。四是要求试点地区*府采取利息补贴、发展*府支持的担保公司、利用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平台提供担保、设立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建立“两权”抵押贷款风险缓释及补偿机制。
“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建设必定会牵扯到农民的利益。对此,*国英指出,抵押贷款的定价机制要合理,需根据市场的价格进行定价。首先,要确定农民土地经营权在向银行进行抵押贷款时,抵押价格不能低于市场平均价格,土地的价值和贷款数额的比例尤为重要。如果土地抵押的价格低于市场价格,会严重损害农民的利益,也会削弱农民抵押贷款的积极性。
*国英认为,建设“两权”抵押贷款试点,也可以将土地的承包权考虑进去。土地承包权能够确保抵押的长期性,本身的价值更大。土地承包权抵押贷款后,农民获得的贷款数额会更多,一定程度上也减轻了银行承担的风险。
“只允许土地的经营权进行抵押,承包权不能抵押,土地抵押贷款的价值就不会太高。农业用地有一个特点,当其被永久性出租时,出租的价格约为当时土地租金的80%。如果农户手中土地数量过少,地租又被打折的话,农民的收入就会减少。因此,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对于小农户来说意义不大。而我国的农业大户,一般都是租种别人的土地。他拥有的土地有一定的时间限制,自己耕作一段时间后,可进行抵押贷款的年限就会变少。土地经营权的年限相对要少于土地承包权的年限,农民进行抵押贷款时,抵押土地承包权更为合适。”*国英补充说。
*国英还表示,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权进行抵押贷款时,不可将自己持有的所有土地抵押,只需把部分土地进行抵押。假定农民经营出现了一定的风险,还不起贷款的话,其只需损失部分土地,而不是全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