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8月2日消息,嘉兴市房地产与住房保障管理服务中心表示,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科学有序推进嘉兴市“一城一策”工作方案的实施,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年8月2日,嘉兴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发布了《嘉兴市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从完善住宅用地供应机制、健全住房保障体系、优化房地产市场管理、强化房地产项目品质管控、加强对外信息发布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
《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实施意见》为准。
政策解读
一、出台《嘉兴市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背景是什么?
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各项决策部署及省第十五次党代会提出的“支持嘉兴打造长三角城市群重要中心城市”新定位要求,坚持“房住不炒”,完善住房市场和住房保障两个体系,保障住房刚性需求,支持合理改善性需求,保持调控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高质量发展。
本《实施意见》坚持因城施策,充分考虑我市作为人口净流入城市,支持常住人口的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同时,通过统筹联动供给侧改革和需求侧管理,完善各项政策。
二、《实施意见》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实施意见》由总体要求、具体措施、组织保障三部分构成,结合我市实际,明确了六个方面12条具体措施。主要包括逐步完善市、区两级土地储备的统筹协同机制,有序推进成熟地块通过房地价联动的多种方式出让,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盘活配建人才住房,加快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完善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支持居民合理住房需求,二孩、三孩居民家庭购房补贴,强化房地产项目品质管控,加强对外信息发布等内容。
三、《实施意见》中关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有什么举措?
答:我市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城镇无房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需求。“十四五”期间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为13.71万套(间),嘉兴市区作为“人口净流入的城市”,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套(间)数需占新增住房供应套(间)数达30%以上,其他县(市)为“其他重点发展城市”,需达15%以上。我市通过新建、改建、转化、配建等方式加快保租房房源的筹集建设,其中年将落实建设0.9万套(间)保租房的新增国有土地,并鼓励政府或有实力的市场主体回购存量商品住房补充保障性租赁住房,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保障。
针对来我市工作或者创业的青年人才的阶段性住房需求,我市将重点盘活商品住房中的配建人才住房,加大管理和盘活力度,将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标准的配建人才住房予以认定,落实财政、金融、税费等支持政策,有效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回应社会关切。
四、《实施意见》发布后,如何推进我市房地产行业绿色发展?
答:《实施意见》中突出以绿色建造推动房地产行业绿色发展,按照《嘉兴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年)》中政策单元划分要求,在规划条件中明确房地产项目的星级绿色建筑建设标准;在房地产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环节对绿色建筑的设计情况进行审查:在项目五方主体(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竣工验收前,必须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五、《实施意见》发布后,我市购房政策有哪些调整?
答:本次《实施意见》提出支持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合理购房需求;落实长三角一体化战略,优先满足在我市工作或创业的新市民和青年人的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对已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营业执照,且在长三角地区缴纳社保的,享受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政策。本次《实施意见》发布后,我市购房政策调整如下:
1.支持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合理购房需求。
2.对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凭以下资料享受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政策:(1)嘉兴市范围内的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2)在长三角地区(包括: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缴纳过社保的记录证明。
其他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按原购房政策执行,在全市范围内限购一套商品住房。
3.以上政策适用《实施意见》发布后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房屋。
六、《实施意见》发布后,我市房地产交易政策有哪些调整?
答:本《实施意见》提出完善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在全市范围内,建筑面积在1平方米及以下已完成不动产权属登记的普通商品住房可上市交易或公证转让,其他按原政策执行。本《实施意见》发布后,我市房地产交易政策调整如下:
1.建筑面积在1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完成不动产权属登记的,可上市交易或公证转让。
2.建筑面积在1平方米以上的商品住房,按原交易政策执行。
3.因申领人才购房补贴需限制交易的房屋按相关人才政策要求执行。
七、《实施意见》发布后,对于本市户籍二孩、三孩家庭购房有何支持政策?
答:《实施意见》明确自发布之日起至年12月31日,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本市户籍二孩、三孩居民家庭,分别给予每平方米元(单套不超过5万元)、每平方米元(单套不超过10万元)的购房补贴,有关实施细则将另行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