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对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今后,我省各级机关或机关工作人员因办事拖拉、推诿扯皮等行为影响机关工作秩序和效能的,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责任追究将有章可循。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效能办今天上午通报了由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最新颁布实施的《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有关情况。《办法》明确规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的12种不规范行为必须受到处罚,如对法律法规及*委、*府的*策规章执行不力、消极对待,影响*令畅通,导致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继续使用已废止的法律法规、*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使用虽没有废止但其中已经自然失效的条款规定,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等。各种各样的评比、研讨、培训等活动曾让一些单位叫苦不迭。《办法》规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要求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参加各类社团组织以及各种评比、达标、升级、考核、研讨、培训等活动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此外,违反规定要求单位订阅报纸、购买图书和刊登广告的,也要受到处罚。在我省进行的机关效能明察暗访活动中,群众对一些违反《行*许可法》的行为反映强烈,《办法》对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许可过程中的行为也进行了规范。如继续实施已经取消的行*许可事项;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等行为,有关部门也将进行责任追究。《办法》对违规行为的处罚作了详细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机关工作人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口头效能告诫、通报批评、书面效能告诫等不同程度的处分。工作人员受到通报批评的,扣除当月各类考核奖金的50%,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以上等次;受到书面效能告诫的,告诫期内扣除各类考核奖金,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以上等次;受到**纪处分的,除按规定进行处理外,扣除当年相应的各类考核奖金。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责任追究的,该单位本年度不得评为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先进单位。对情节严重的,可建议引咎辞职、降职和辞退等;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以下四种行为将被从重处理: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效能责任追究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收受或者变相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干扰、阻碍机关效能责任调查的;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