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如果你爱那个男人,那么就从理解开始,去认知男人然后理解男人。男人更渴望的是女人的身体,而非爱情。男人喜欢女人是天性,即使他们身边有了一个仙女一样的女人。征服男人要从了解男人的内心开始! 聪明的女人应该懂得如何去征服男人,而征服男人要从了解男人真实的内心世界开始。 关于男人的暧昧 在大街上总能看到身边有女人的男人投来流连的目光,也遇到很多次,因为男人看其他女人,女人跟他大吵大闹的场景。那时我想,如果我身边的男人也这样,当着我的面看其它女人,我也许会生气。但是反过来换位思考,作为女人的我,走在大街上也会经常瞄瞄过往的帅哥,看到帅的也会多看几眼,毕竟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对美的追求是不能跟感情因素挂钩的。所以,聪明的女人遇到这类事情不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闭一只眼,毕竟不是实质问题。亦或者可以故意跟他说: 那边的帅哥真有型。 相信他听了这话后就没什么心思看其他人了。 关于男人的欲望 男人的胸中永远涌动着对女人肉体的渴望,永远也不会息止对征服和统治的欲求,男人生来就带着永远无法餍足的饥渴,他想要的只是全力和女人,而且,更主要的是女人。很多男人都有渴望拥有红颜知己,男人很多时候有心事都不会跟自己的女朋友倾诉,却会跟知己毫无保留的诉说。而作为姝然并不认为红颜知己是纯粹的友谊,姝然的观点很明确,男人和女人之间根本不存在纯粹的友谊,所以大多红颜知己最后都成了男人的情人。 男人更渴望的是女人的身体,而非爱情。男人喜欢女人是天性,即使他们身边有了一个仙女一样的女人,他们还是会觉得老婆还是别人的好,所以,很多时候男人外遇跟身边女人的美貌程度是无关的。男人外遇想要的无非是一个新鲜的身体和刺激的感觉。而女人是感性的,男人的蛛丝马迹变化女人几乎都能感觉到,其实很多女人总是疑问: 他是不是外面有人了? 女人们,当你发出这样的疑问的时候,其实你的疑问已经存在了。这就是人的第六感。 这时就要看女人如何想,如果想维持家庭完整就不要揭穿男人,用包容挽回他。如果不想维持那么怎么做都无所谓了。但是有一点,离开这个男人选择另一个男人,这样的事情依旧会重复,因为这是男人的本性。女人总是喜欢把男人一时的激情当作一生的爱情。 关于男人热衷A片 很多女人永远都弄不明白为什么男人在有固定的女人后还要看A片打飞机。难道他们不需要女人?或者女人无法满足他们?其实女人是十分鄙视和抵触男人看A片的,女人认为男人看A片会堕落,会变得污秽和变态扭曲。而女人认为A片只是一些男女虚假地在镜头前表演动物的本能。女人无法理解男人把毫无美感的A片当成爱情动作片来观赏。 从心理学角度理解的关于男人热衷看A片这件事,应该是男人在精神上的一种需要。当男人观赏A片时,会自然而然地将自己放到影片中,在不同的片子里似乎身临其境地经过不同的女人,感受着无与伦比的刺激,这让男人如何不上瘾呢。 女人,如果你爱那个男人,那么就从理解开始,去认知男人然后理解男人。与其让男人的本性在压制中爆发,不如偶尔装糊涂,偶尔的松开手,让男人独自看看花花世界,甚至悄悄地纵容一下男人骨子里的花心,这未尝不是一种大智慧的手段。
河南农民时建锋因骗免公路通行费368万,被法院认定诈骗罪名成立,并被判处无期徒刑。此案一经媒体披露,即引发热议。但当事法院对媒体质疑一概否认,并坚挺判决是依法而为。 孰料卷入舆论风暴中心的时建锋又爆出猛料,言其不过是为弟顶罪,主犯另有其人。此言一出,该案的基础事实部分面临坍塌。14日凌晨,平顶山市中院决定,对本已生效的这一案件启动再审程序,理由是,“原判事实因出现新的证据可能发生变化”。与此同时,时建锋弟弟时*锋也对媒体称,他与哥哥均非主犯,他将向司法机关自首。 此案再审,合乎多数民意的期盼。但事件发展至今,已远远超出了原“时建锋诈骗案”的范畴。一是此案可能关联着案中案。若时建锋顶包为实,其行为将涉嫌包庇罪。二是此案可能关联着案外案。若这两兄弟声称另有其人的那位“主犯”和“内*”能够获得证实,或将牵连出一系列的职务犯罪。 原题《“公路逃费判无期”再审令人期待》 也正因为案情已然复杂化,再审决定虽已作出,但近期开庭却存在不少困难。至于那些案外案,还有待侦查部门介入调查。“无告诉则无审判”,以“被动”为其属性的法院,还需等待检方的指控。 显然,这一案件的走向已经偏离了当初媒体聚焦和舆论质疑的方向。成为公共议题的“公路逃费是否应定诈骗罪”,“逃费数额特别巨大是否可判无期徒刑”,“收费部门诈骗车主财产以及官员违规逃费又该当何罪”等等,并不是再审的核心方向。再审的理由是因为“时建锋顶包案”发,而非“时建锋诈骗案”受质疑。这些公共议题,很难因时建锋案的再审而终结。 尽管如此,我们仍然期待平顶山法院能够慎重对待“公路逃费的罪与罚”。不管时案中的真正主犯为何人,总要面对这一议题。司法女神蒙着双眼,看不见站在她面前的是一位农民,还是一位官员。批评者也必须有这样的理性,我们对“时建锋诈骗案”的质疑并不是因为时建锋是一位农民,而是因为将公路逃费行为视为诈骗并处以无期徒刑,存在明显的不公。刑法上有“偷税罪”,并无“逃费罪”。在社会危害程度上,偷税甚于逃费,而不论偷税金额如何“特别巨大”,最高刑也只在七年。更何况,偷税罪的成立,还以“追缴不补”为前提,并有行*处罚前置。对逃费行为课以无期徒刑的刑事,无论有无司法解释支撑,均是对“罪刑均衡”的背离。已有多位法律人士指出,一审中作为判决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实施之后,已然失效。时案犯罪事实虽发生在2008年,但根据刑法适用的“从旧兼从轻”原则,理应依据处罚更“轻”的现行刑法裁判。 至于其他焦点议题,包括对公路高收费的正当性质疑,显然超出了当事法院的审判职能。“时建锋案”能够从一宗司法个案,演变为一宗公共事件,已然超越了司法的界限。司法的归司法,行*的归行*。唯愿再审能达成司法正义,行*反思和制度约束能终结仍然阴*不散的公路不当收费。
根据专家解读,《规定》重申了P2P平台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的定位;对于企业间借贷,最高法给予支持,但不会听之任之。
学者:铁路可实行“国有民营”、“民有民营”
数码 | 真的不知道13期:真假4K的那点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