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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海宁人的社保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了!7月正式启用!
参保人员速看!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通知》(浙人社发〔〕32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33号)、《关于调整嘉兴市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以及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的通知》(嘉人社〔〕38号)文件和社保系统省集中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年度海宁市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并于7月正式启用。有哪些调整?
大潮君都整理好了!
0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年度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最高封顶数(月平均工资的%)确定为元,最低缴费基数仍旧执行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
职工缴费比例、费率:每月需缴纳的社保费用=缴费工资基数×缴费费率。参保人员每月的缴费工资基数,可以在上述基数“上下限”之间确定。
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例,目前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纳比例为14%,个人缴纳比例为8%。
★特别提醒:因我市社保系统省集中工作安排,我市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调整工作将于年9月份开展。
02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上、下限”
为方便参保人员参保,年度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推荐缴纳标准分每月.96元、.24元、.80元、.60元、.40元五个档次,参保人员可选择其中一档缴纳。具体见下表:以上五档只是为了便于参保的推荐缴费基数,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元——元任一缴费基数。同时,为便于操作,年选择原一至五档缴费标准的参保人员,本次调整后将分别对应到上述一至五档缴费标准,如参保人员需选择另外缴费标准,须到各镇(街道)人力社保服务站窗口或市养老保险服务中心办理缴费变更手续。社保缴费基数的调整和按月缴纳社保费用,保障职工长远参保利益,实现多缴多得、长缴长得。03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缓缴*策根据浙人社发〔〕33号精神,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
暂缓缴费不需要履行申请手续,未缴费月份视为自愿缓缴,并允许其在年底前按规定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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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海宁人力社保
编辑:姚芸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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