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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12/3 14:55:00

日前,嘉兴交警官微发布《浙江省出台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全文附后)。办法明确:明年4月15日,全国实施电动自行车“新国标”。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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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以下简称新国标)将于年4月15日正式实施,电动自行车产品由生产许可制转为强制产品认证管理(3C认证)也已开始执行。


  为维护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新国标的顺利实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对电动自行车实施新国标和3C认证制度的要求,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工商行*管理局、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近日联合出台《关于做好国家电动自行车新标准实施前过渡期内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文件,就做好新国标实施前过渡期内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产品公告、登记上路等方面工作作了部署:

一、生产和销售


  (一)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其他电动车产品。违反规定的,由质监和工商行*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年4月15日前,符合GB-版标准(以下简称旧国标),且列入《浙江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允许在本省生产、销售。


  (三)销售企业应通过店堂告示、在销售凭证中注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的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已列入《公告》。因销售企业未明确告知或告知不真实、不全面,导致消费者购买的车辆因未列入《公告》、不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产品标准等原因,不能依法注册登记并上道路行驶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企业退货或者更换。

二、产品公告


  (一)新国标实施后,全省继续实行电动自行车公告管理制度。对列入《公告》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允许在本省生产、销售、注册登记和上道路行驶。新的《公告》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自年11月1日起,正式受理按照新国标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申请。


  (三)旧国标已发布的产品《公告》于年4月15日起废止,同时禁止生产、销售按照旧国标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产品。

三、登记和上路


  (一)对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购买的未列入《公告》的电动自行车(含其他两轮电动车),消费者可于年11月1日至年3月31日凭有效身份证件、车辆合法来源凭证和车辆合格证,向住所地公安机关申请备案登记。


  (二)备案登记车辆(包括已经公安机关防盗备案登记的车辆)使用期限至年12月31日止(地方已有立法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列入《公告》的电动自行车(含其他两轮电动车)备案登记后,使用期间车辆驾驶人应当戴安全头盔,不得载人,同时应当遵守非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定。


  (三)禁止未经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含其他两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车辆,车辆列入《公告》的,责令驾驶人补办注册登记并依法予以处罚;车辆未列入《公告》且经鉴定属于机动车的,对驾驶人按照驾驶机动车认定。


  (四)自年4月15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新国标查验车辆,严格按照新《公告》予以注册登记。


  同时,文件明确了各*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的职责。浙江省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积极参与文件的制定,并将协助*府管理部门引导、协调、监督会员单位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协助省经信委做好《公告》管理工作,确保新国标的顺利实施。

来源:嘉兴交警、浙江交警、浙江省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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