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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12/21 16: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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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行*区划是指明朝时期对地方分级管理而实行的区域划分。

明初曾沿袭元朝的行省制,洪武九年(年)改行省为承宣布*使司,承宣布*使司下设府和直隶州,府以下有县和属州,各直隶州以下有县,形成了一个省府州县四级制与省州县三级制并存的大体格局。后分设都指挥使司、承宣布*使司、提刑按察使司三司,分掌各省*、司法权力,后逐渐被巡抚制度代替,巡抚常常成为各省权力统一的最高长官。

明朝实行一省分置都、布、按三司的制度,原为防止地方权力集中。宣德后开始派部(六部)、院(都察院)大臣以总督和巡抚的名义督抚地方行*。景泰朝之后成为各省常制。总督主要署理*务,分短期与长期两种。巡抚主理民*,每省皆有。

年(宣德三年)以后,全国统分为两京、13承宣布*使司,关西七卫,俄力思*民元帅府,斡难河卫。两京是北直隶和南直隶;13布*使司简称13司,俗称13省,为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湖广、江西、浙江、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福建;关西七卫统治现今的青海和*,俄力思*民元帅府统治西藏西部和拉达克。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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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疆域全图(一)年(明宣德八年)

年(洪武九年)改元代的行中书省为承宣布*使司,简称“藩司”,主管一省民*,与中央六部直接联系。年于各省设置一都卫,年改为都指挥使司,主管一省*户卫所番汉诸*,听命于兵部和五*都督府。另外还有负责监察司法的提刑按察使司,听命于刑部,掌管司法权。

明朝疆域全图(二)年(明万历十年)

明代在全国设置十五个省级单位,包括:北直隶[1]、南直隶[2]、陕西、山西、山东、河南、浙江、江西、湖广、四川、广东、福建、广西、贵州、云南。以上共十五个省级单位,为明朝稳定的统治区域,称为“两京十三布*司”(注意:明朝与今名称虽大部相同,但所辖地域有相当差别,不宜以当代的行*区划上溯);另外,明朝在年至年间曾设立交趾布*使司,后被废;南明时期,延平郡王郑成功在台湾设立承天府,下辖天兴、万年二县,另设澎湖安抚司,号为“东都”,后郑经改东都为东宁,并于承天府之上再设东宁总制府。

布*使司以下,改元朝的路为府,成为主要的二级行*区划,但是同时又有直属于省的直隶州,行*级别等同于府。府以下有属州和县,是主要的第三级行*区划,而属州还可能领有少数县,成为结构上的第四级,但相对重要性很小。直隶于省的直隶州下也领若干县,其级别相当于府属州或府属县,仍是第三级行*区划。所以州按性质不同是跨第二、第三两个级别的区划,而与府相比,无论属州或直隶州的治所所在地均不设县,即使原有县的也被并入州制。

都指挥使司方面,明朝共有17个都司、3个行都司、1个留守司。17个都司中,有13个都司与布*使司同名,其它3个分别是北直隶境内的万全都司、大宁都司和山东省的辽东都司。3个行都司分别是陕西行都司(治甘州卫,今张掖市)、四川行都司(治建昌卫,今西昌市)、山西行都司(治太原府,今太原市)。1个留守司是洪武年间设置的中都留守司(今凤阳县)。此外,还有统辖黑龙江、松花江流域和库页岛等地的奴儿干都司,在*教合一的青海、西藏地区设置有乌斯藏都司、朵甘都司,另有置于今甘肃、青海交界地区的哈密、曲先等卫,不过这些属于羁縻性质,与内地的都司、行都司性质不同。

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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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疆域极盛全图(13张)

明前期幅员辽阔,东起日本海、外兴安岭,南抵孟加拉湾、越南中部、马来西亚,北达戈壁沙漠、大兴安岭,西至印度次大陆、极盛国土面积达约一千万平方公里。

北方

明朝前期,多次对北元和随后的鞑靼和瓦剌作战,并在与漠南一带设置四十余个卫所防卫,包括东胜卫、云川卫、官山卫、全宁卫、老哈河卫等,这些都是明廷的边防重地。其走向大致为阴山-大青山南麓-西拉木伦河一线。15世纪30年代后,由于天气转寒,农耕不济,靖难之役时边塞*队被燕王抽调。因此期间边境略有南移。在明成祖永乐年间,明*多次北伐,边境形势一度改观。但在明中叶以后,随着蒙古的再次崛起,边境再次南移。并修建边墙(详见明长城)以防御蒙古,在长城沿线设置九边(辽东、蓟州、宣府、大同、延绥、宁夏、甘肃、太原、固原)重镇加强防御。长城也成为明中后期的北边,同时也是农耕区与游牧区的界线。[3]

东北

参见:明成祖经营东北

明太祖朱元璋设置辽东都司以经营辽东。并多次进*黑龙江流域,招抚当地土著部落,势力一度抵达大兴安岭、松花江流域。明成祖永乐七年(年)设奴儿干都司,下辖多个卫所,将东北疆扩充至外兴安岭、库页岛等地,后在明宣宗宣德九年(年)废弃,共持续25年。但原设于此处的各卫所及辽东都司仍然存在,至万历年间东北羁縻卫所增至个。明英宗正统年间后,鞑靼兀良哈与建州女真部南迁,并不断侵犯辽东都司。明宪宗成化五年(年),明廷修建辽东边墙。16世纪末开始,建州女真酋长努尔哈赤开始兴起,统一女真部,明廷设置的卫所逐渐消亡。明神宗万历四十四年(年)努尔哈赤称汗,建立后金。明神宗万历四十七年(年)萨尔浒之战后,后金*队破辽东边墙,占领辽东都司大部土地。[3]

西北

参见:哈密卫

明太祖洪武年间,西北疆界达到今*东部哈密地区,并设置一系列卫所。15世纪30年代之后,西北吐鲁番与青海蒙古部日益强大。年,哈密卫城一度被吐鲁番攻破,卫内迁,后复,年再度被并。15世纪后半期后,西北诸卫全部丧失,明*退守嘉峪关。[3]

西藏

乌斯藏都指挥使司

参见:明朝治藏历史、西藏八王、乌思藏都司

公元年,明朝取代元朝,采用收缴元朝旧敕旧印,换发明朝新敕新印的形式和平过渡,继承了对西藏地方的国家主权。

在行*区划与**机构设置上,明朝在西藏基本上承袭了元朝的划置方式。在元代乌思藏宣慰司、朵甘宣慰司故地,明朝设立乌思藏、朵甘两个卫指挥使司和俄力思*民元帅府。后来,又将乌思藏、朵甘两个卫指挥使司升格为行都指挥使司,其下设指挥使司、宣慰司、招讨司、万户府、千户所等机构。各级**机构的官员,均封委当地的僧俗首领出任。各级官员之任免、升迁,概由明朝中央直接决定,并颁授印诰等。

西南

参见:三宣六慰

三宣六慰

明太祖洪武十四年(年),明朝才将西南地区完全划入疆域。并设置一系列土司、宣慰司管辖之,边界达到缅甸中北部、老挝北部、泰国北部一线。后期这些地区多被周边国家所并。明成祖永乐四年(年),明*进攻安南,南线达到日南州一带。次年设置交趾布*使司,下设十五府、卅六州、两百余县。后因当地人民反抗激烈,明廷于明宣宗宣德二年(年)放弃,安南恢复黎氏王朝。[3]

澎湖与澳门

明朝前期,设澎湖巡检司管理澎湖列岛和台湾本岛。

年葡萄牙获得在澳门停泊船只权,至年获得居留权,葡萄牙人要向明*府交付租金,明廷依然拥有澳门主权。[3]

海疆

参见:明成祖经营南海、旧港宣慰司、吕宋总督

明永乐十五年(年),明成祖在吕宋岛设咲夜总督。

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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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抚

明朝疆域全盛图

明朝实行一省分置都、布、按三司的制度,原为防止地方权力集中,不过在实际使用中体现出一定的不便。所以到宣德以后,开始派部(六部)、院(都察院)大臣以总督和巡抚的名义督抚地方行*,景泰朝之后基本成为各省常制,凌驾于“三司”之上成为一省甚至跨省的最高长官。还有同时兼任巡抚与总督的情况,称督抚。此外,还有以监察御史为巡按,任监察之职。

巡抚主理民*,原本是明宣宗时期派六部、都察院大臣以此为名义督抚地方行*,到明代宗时正式形成一级行*区。而巡抚与布*司的辖属关系不一。有的是一个布*司上面有数个巡抚,如北直隶有顺天巡抚(驻遵化)、保定巡抚(驻真定,今河北正定)、宣府巡抚(驻宣府镇,今河北宣化,一度兼领山西大同府)三巡抚;南直隶有两巡抚:应天巡抚(驻苏州府,今江苏苏州)、凤阳巡抚(驻淮安府,今江苏淮安楚州)。

总督

总督主要署理*务,分短期与长期两种。与只掌握一省行*事务的巡抚不同,总督兼管数省,同时在*务之外也兼掌*务。此外也有河道总督、漕运总督等专管某项*务的总督官职。

巡抚和总督制度在明朝是约定俗成逐渐发展起来的,至今历史学界甚至仍有对于其起源和发展等有一些争议,不过这一制度在之后的清朝被正式保留并大大发展,成为标准建制。

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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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

明代的行*区划设置大体符合山川形便之处,但仍有一些不合理之处。如南直隶就地跨淮北、淮南、江南三个地区。而嘉兴、湖州、杭州三个太湖流域的府却被划入浙江省,与同为太湖流域的苏州府分离。而河南省也占据了局部的*河以北土地。贵州省呈现中间窄两边宽的蝴蝶状。根据《明史·地理志》记载,终明一朝有府,州,县。而根据《明史·兵志二》记载,明有卫,所。此外,明还设置了介于省和府、县之间的道。道分为分守道和分巡道两种。明代并改元的路为府,以税粮多寡为划分标准。粮廿万石以上为上府。廿万以下十万以上为中府,十万以下为下府。

明朝大致上继承元朝行*区划,其一级地方行*区分置承宣布*使司(布*司)、提刑按察使司(按察司)与都指挥使司(都司)的都布按三司制度,分别掌管行*、司法与*事等三种治权,防止地方权力集中[4]。布*司通称省,底下依序有道、府与县。道是明朝特别设置介于省和府、县之间的行*单位,分为分守道和分巡道两种。府原为元朝的路,以税粮多寡为划分标准。粮廿万石以上为上府。廿万以下十万以上为中府,十万以下为下府。

*事区划有卫、所两制。明代宗、明英宗时设有中央派出管理行*的巡抚与管理*事的总督,地位在布*司与都司之上。为限制巡抚与总督的权力,又设有都御史制衡之。明朝最后有府,州,县,卫,所[4]。

北平承宣布*使司→北直隶

顺天府、保定府、河间府、真定府、顺德府(与广东历史名称上的顺德县区分)、广平府、大名府、永平府、延庆州、保安州

直隶→南直隶

应天府、苏州府、松江府、常州府、镇江府、淮安府、扬州府、徐州、凤阳府(中都)、庐州府、安庆府、徽州府、太平府、池州府、宁国府、滁州、和州、广德州

陕西承宣布*使司

西安府、延安府、汉中府、平凉府、凤翔府、临洮府、河州、兴安州、秦州、邠州、灵州

山西承宣布*使司

太原府、大同府、汾州府、平阳府、潞安府、泽州府、沁州直隶州、辽州直隶州

山东承宣布*使司

济南府、兖州府、青州府、登州府、东昌府、莱州府

河南承宣布*使司

开封府、河南府、卫辉府、怀庆府、归德府、彰德府、汝宁府、南阳府、汝州直隶州

浙江承宣布*使司

杭州府、温州府、嘉兴府、金华府、衢州府、严州府、湖州府、绍兴府、处州府、台州府、宁波府

江西承宣布*使司

南昌府、袁州府、赣州府、吉安府、九江府、建昌府、广信府(并非封开,梧州交界的古广信)、饶州府、瑞州府、南安府、南康府、抚州府、临江府

湖广承宣布*使司

武昌府、郧阳府、永州府、岳州府、汉阳府、荆州府、衡州府、*州府、承天府、常德府、襄阳府、辰州府、长沙府、德安府、宝庆府、黎平府

四川承宣布*使司

成都府、嘉定府、夔州府、重庆府、顺庆府、叙州府、镇雄府、保宁府、马湖府、龙安府

广西承宣布*使司

桂林府、平乐府、梧州府、浔州府、柳州府、庆远府、南宁府、思恩府、太平府、思明府、镇安府、田州、

归顺州、泗城州、向武州、都康州、龙州、江州、思陵州、凭祥州

广东承宣布*使司

明朝洪武二年(年),改广东道为广东等处行中书省,并将海北海南道改隶广东,广东成为明朝的十三行省之一[5]。广州府、肇庆府、韶州府、南雄府、惠州府、潮州府、高州府、雷州府、廉州府、琼州府、罗定直隶州。

福建承宣布*使司

福州府、延平府、建宁府、兴化府、漳州府、邵武府、泉州府、汀州府、福宁州

贵州承宣布*使司

贵阳府、安顺*民府、思南府、思州府、石阡府、镇远府、铜仁府、都匀府、普安安民府、普定*民府、平越*民府、黎平府

云南承宣布*使司

云南府、永昌*民府、永宁府、鹤庆*民府、曲靖*民府、景东府、元江*民府、广西府、广南府、顺宁府、寻甸府、楚雄府、澄江府、镇沅府、通西府、武定府、平缅府、蒙化府、孟爱府、孟艮御夷府、孟定御夷府、孟隆府、木朵府、木来府、丽江*民府、临安府

交趾承宣布*使司→安南都统使司

交州府、北江府、谅江府、三江府、建平府、新安府、建昌府、奉化府、清化府、镇蛮府、谅山府、新平府、演州府、乂安府、顺化府、太原直隶州、宣化直隶州、嘉兴直隶州、归化直隶州、广威直隶州

详图

北直隶及北平行都司

顺天府附近

南直隶

应天府附近

山东承宣布*使司

辽东都司

山西承宣布*使司

山西行都司

河南承宣布*使司

陕西承宣布*使司

陕西行都司

四川承宣布*使司及成都府附近

江西承宣布*使司

湖广承宣布*使司

浙江承宣布*使司

福建承宣布*使司及台湾(郑氏统治-年)

广东承宣布*使司及广州府附近

广西承宣布*使司

云南承宣布*使司

云南中部

贵州承宣布*使司

奴尔干都司

哈密诸卫

乌斯藏都司及藏布中游地区

三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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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分别为承宣布*使司、都指挥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其中承宣布*使司掌民*事务,都指挥使司掌*事,提刑按察使司掌刑狱。明代在地方设这三个官属,以使之分权,不致顾地方官权力过大。各布*使司设左右布*使各一名,从二品,掌管一省*务,其下辅官有左右参*、左右参议(无定员)等。各提刑按察使司置按察使一名,正三品,其下有副使,掌管一省“刑名按劾”,包括司法、监察等多重职能,逢重大事宜可以交三司会议,或上报巡抚、巡按。各都指挥使司设都指挥使一人,正二品,其下有都指挥同知、都指挥佥事等辅官,掌管一省*务、屯田、刑狱等。三司品级排名上,都司为最高,其次布司,最下按司,按此排序于朝廷表笺。

省以下的各府设知府一名,正四品,辅官有同知、通判等,掌一府*务,包括清*、巡捕、管粮、治农、水利、屯田、牧马等。府以粮收入分为三等,粮廿万石以上为上府,廿万石以下为中府,十万石以下为下府,原来知府品秩因府的等级而不同,不过后来统一。宣德三年(年)放弃交阯布*司后,明朝共有府个。

各州设知州一名,从五品,辅官有同知、判官等。凡省下的直属州,其地位相当于府,而府下的属州,则视为府下的属县,不过州官的品秩并无区别。明朝直隶州、属州合计共个。

府、州下有县,各县设知县一名,正七品,辅官有县丞、主簿等。县也按粮食收入分为三等,粮十万石以下为上县,六万石以下为中县,三万石以下为下县,原来县官品秩各有不同,后统一。明朝共有个县。

各地的*民府、土州、土县等建制,仿照普通的府、州、县。

布*司

承宣布*使司(布*司)主管地方行*,地位等同元朝的行中书省。明太祖原沿袭行中书省的称呼,年时改为布*使司,通称行省。明初设有十四个布*司与京师(非城市,地位等同布*司,辖现今江苏与安徽两省)。年胡惟庸案后撤废中书省,京师及布*司直属于六部之下。明成祖时期,于7年到年间设置交阯布*司。于年设贵州布*司。为迁都北京,3年将北平布*司升格为行在,年迁都北京后称为京师(北直隶),原京师改称南京(南直隶),形成“两京十四省”的行*区划。两京为明朝首都北京与南京的正式称呼顺天府与应天府[6],其与其周边州府分别合称北直隶与南直隶,不设布*司,十四布*司为陕西、甘肃、山西、山东、河南、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四川、广东、福建、广西、贵州、云南。明朝行*区划设置大体符合山川形便之处,但仍有一些不合理之处。如南直隶地跨淮北、淮南、江南三个地区。而嘉兴、湖州、杭州三个太湖流域的府却被划入浙江省,与同为太湖流域的苏州府分离。而河南省也占据局部的*河以北土地。贵州省呈现中间窄两边宽的蝴蝶状。

都司

都指挥使司(都司)主管地方*事,明太祖采用卫所制,于年于各省设置一都卫,年才设置都司管理。都司原隶属大都督府,于胡惟庸案后析大都督府为五,分统诸*司卫所。明朝一共设置十七个都司、五个行都司与一个留守司。其中十四个是与布*使司同名的的都司,其它三个是万全都司、大宁都司和辽东都司。五行都司是甘肃(治甘州卫,今张掖)、西康(治康定府)、绥远(治归绥府)。一个留守司是洪武年间设置的中都留守司(今凤阳)。属羁縻性质的都司中,最有名的有统辖黑龙江、松花江流域和库页岛的奴儿干都司,在*教合一的青藏地区设置有乌斯藏、朵甘二都司(详见明朝治藏历史),另有置于今甘肃、青海交界地区的哈密、曲先等卫。这些具羁縻性质的行*区划与内地的都司、行都司性质不同[7]。

提刑司

提刑按察司是元朝(至元二十八年后改肃*廉访司)、明朝(改称提刑按察使司)、清朝(改称按察使司)三代设立在省一级的司法部门,主管一省的刑名、诉讼事务。同时也是中央监察机关-都察院在地方的分支机构,对地方官员行使监察权。主管为提刑按察使或称为按察使。简称臬台、臬司。提刑按察使在明代与承宣布*使并为一省最高长官,入清后则与布*使并为巡抚所制,虽名为同僚,实乃属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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