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促进就业鼓励创业的优惠*策(26项)
1、企业稳岗补贴
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按规定给予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额50%的稳岗补贴。稳岗补贴*策执行到年底。
依据:嘉*发〔〕号、嘉人社〔〕号
2、企业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企业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额给予期限不超过3年的社保补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延长至退休。
依据:嘉*发〔〕号
3、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额给予期限为1年社保补贴。
依据:嘉*发〔〕号
4、员工制家*服务企业社保补贴
符合条件的家*服务企业与家*服务员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额的50%给予期限不超过3年的社保补贴。
依据:嘉*发〔〕号
5、农村电子商务企业社保补贴
对从事农产品网络销售、农民网络消费服务的电子商务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期限不超过3年社保补贴。
依据:嘉*发〔〕号
6、新开办企业吸收接纳自主择业*转干部税收减免
新开办的企业安置自主择业*转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及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依据:浙*转干〔〕4号
7、创业贷款和贴息
小微企业招用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且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士兵、持证残疾人等重点人群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超过人的企业达到10%以上),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发放贷款总额不超过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对入驻科技孵化器的实行全额贴息,对其他企业实行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的50%贴息。
依据:嘉*发〔〕号、嘉兴银发〔〕号
8、创业贷款担保费补助
对指定担保机构提供免费创业贷款担保的,按年度担保贷款本金总额的1%给予担保费补助;对其他担保机构提供创业贷款担保的,按年度担保贷款本金总额的0.5%给予担保费补助。
依据:嘉*发〔〕号、嘉兴银发〔〕号
9、创业孵化补助
鼓励新建或利用闲置场地改造建设一批创业园,重点建设一批面向大学生的创客空间。将一次性创业基地建设补助调整为创业孵化补助,被认定为嘉兴市创业基地(大学生创业园)的,按每入驻1个创业企业(经营满1年)给予主办方元的一次性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其中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补助总额分别提高到50万元、30万元。
依据:嘉*发〔〕号
10、创业小镇一次性建设补助
被认定为“嘉兴市创业小镇”的镇(街道),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依据:嘉*发〔〕号
11、农村劳务合作社社员商业保险补贴
主要内容:农村劳务合作社为社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的,给予期限不超过3年的每年元/人保费补贴,
依据:嘉*发〔〕号
12、示范性农村劳务合作社奖励
年收入达到万元、吸纳社员人数达到人以上的示范性农村劳务合作社,由当地财*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他示范性农村劳务合作社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依据:嘉*办发〔〕号、嘉人社〔〕号
13、家庭服务业示范企业奖励
被认定为嘉兴市家庭服务业示范企业的,给予4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市本级由市促进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每家补助2万元。
依据:嘉*办发〔〕号、嘉人社〔〕9号
14、见习基地吸纳高校毕业生见习补助
被认定为“嘉兴市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的单位,按完成见习人数,给予总额不超过5万元的见习单位每人元的一次性吸纳见习补助;对安排研究生见习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0元,补助总额提高到15万元。其中省级见习基地不超过20万元、国家级见习基地不超过30万元。
依据:嘉*发〔〕号
15、先进见习基地奖励
主要内容:对获得市级及以上先进的见习单位,再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依据:嘉*发〔〕号
16、见习基地高校毕业生见习补助
高校毕业生见习期不超过6个月,见习单位要给予见习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助,并为其购买综合商业保险。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按完成见习人数给予见习单位每人每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0%的补助,其中省级见习基地补助80%、国家级见习基地补助%。
依据:嘉*发〔〕号、嘉人社〔〕1号
17、见习基地综合商业保险保费补助
见习人员综合商业保险保费补助标准为每人元。
*策嘉*发〔〕号、嘉人社〔〕1号
18、见习基地见习管理补贴
高校毕业生见习情况纳入全省统一的高校毕业生见习信息管理系统,达到考核要求的,按完成见习人数,给予见习单位每人每月50元的见习管理补贴,每年的补贴总额不超过1万元。
依据:嘉*发〔〕号
19、见习基地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
见习单位招(聘)用见习结束后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每人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
依据:嘉*发〔〕号
20、见习基地招用见习期满高校毕业生养老保险补贴
见习单位招(聘)用见习结束后的高校毕业生,可按企业职工补缴见习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见习单位补缴部分给予全额补助。
依据:嘉*发〔〕号
21、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专职从事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对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专职从事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年2万元的岗位补贴和单位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补贴。
依据:嘉*发〔〕号
22、公益性岗位补贴
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对*府安排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就业的,每人每月的岗位补贴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期限按*府有关规定执行。就业困难人员到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可参照公益性岗位*策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依据:嘉*发〔〕号、嘉人社〔〕号
23、就业创业服务补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补贴)
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站,按指导服务后成功就业创业的人数,给予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每人元的补贴;对免费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服务的各类创业指导服务机构,按指导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且正常经营满1年以上的人数,给予总额不超过5万元的每人元的补贴。
依据:嘉*发〔〕号
24、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公共培训实训服务补贴)
对社会力量创办承担*府公共培训项目的公共培训(实训)基地,按开设培训项目数,给予每项5万元的补贴,总额不超过万元。
依据:嘉*发〔〕号
25、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创业项目开发补贴)
经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并进入市级创业项目库的,给予项目开发单位每项元的补贴,创业项目被3名及以上创业者采用并成功创业1年以上的,再给予项目开发单位0元的补贴。
依据:嘉*发〔〕号
26、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创业指导服务补贴)
被聘为创业导师并进入创业导师库,按规定开展创业指导服务,帮助创业者成功创业且正常经营满1年的,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按其指导创业人数,给予每人元的补贴,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对培训合格者进入市级创业培训师资库的创业培训教师开展创业跟踪指导的,可按上述规定给予补贴。
依据:嘉*发〔〕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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