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强村富民”扶持项目与资金管理,根据《中共嘉兴市委办公室嘉兴市人民*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强村富民”计划深入推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嘉委办发〔〕69号)、《嘉兴市人民*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级*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嘉*办发〔〕20号)、《嘉兴市财*局嘉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嘉财农〔〕1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强村富民”扶持项目应坚持“科学规划、规范实施、讲求实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强村富民”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增加村级集体经济收入,保障农村基层组织正常运转,提高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低收入农户自我发展能力。
第四条
“强村富民”扶持项目由市“强村富民”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强村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轮“强村富民”计划期间、市本级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和低收入农户参与的“强村富民”扶持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报程序
第六条
“飞地抱团”项目申报程序:
由区级统一组织辖区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开展项目申报。参加项目的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向所属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各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报区强村办进行审核。区强村办对“飞地抱团”项目进行统筹安排,审核后行文上报市强村办进行审定。
第七条
申请“飞地抱团”项目需提交以下材料:
1.嘉兴市本级“飞地抱团”项目申报表(附件1);
2.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3.项目区位图、规划局部图及相关图片资料;
4.项目用地情况(分类面积、规划符合情况、耕地补充落实等);
5.抱团村名单、出资金额、占股比例、是否为重点扶持村等情况说明;
6.社员(代表)会议决议。
第八条
低收入农户入股“飞地抱团”项目申报程序:
市本级低收入农户自愿申请参加项目。按照明确帮扶范围、征求意见、调查核实、部门联审、公开公示、审定备案等程序,区级相关部门组织各镇(街道)确定帮扶对象名单后,报区强村办进行审核。区强村办审核后,行文上报市强村办进行审定。
第九条
低收入农户入股“飞地抱团”项目需提交以下材料:
1.嘉兴市本级低收入农户入股“飞地抱团”项目申报表(附件2);
2.由区级相关部门审核确认的参加项目低收入农户名单(含每户农户所在地、出资额等);
3.低收入农户拟入股的“飞地抱团”项目情况说明。
第十条
其他项目的申报程序:
申请高层次人才土地流转项目、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项目、激活闲置农房项目、“股份分红+积分奖励”项目的,由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向所属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对项目进行初审后,报区强村办进行审核。区强村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行文上报市强村办进行审定。
第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土地流转项目需提交以下材料:
1.嘉兴市本级高层次人才土地流转项目申报表(附件3);
2.村集体与经营主体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
3.相关经营主体学历证明;
4.农户流转土地明细表(未承包到户的不提供)。
第十二条
申请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项目需提交以下材料:
1.嘉兴市本级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项目申报表(附件4);
2.项目实施方案;
3.项目区位图及相关图片资料;
4.涉及设施农业项目的,需提交相关土地流转资料;涉及设施农用地的,需提交设施农用地审批资料;
5.社员(代表)会议决议。
第十三条
申请激活闲置农房项目需提交以下材料:
1.嘉兴市本级激活闲置农房项目申报表(附件5);
2.项目实施方案;
3.精品示范村认定文件;
4.农房建设合法性证明、农房安全性证明(可在验收时提供)、村庄布点规划证明;
5.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资金预算证明;
6.社员(代表)会议决议。
第十四条
申请“股份分红+积分奖励”项目需提交以下材料:
1.嘉兴市本级“股份分红+积分奖励”项目申报表(附件6);
2.分配清单;
3.社员(代表)会议决议。
第十五条
“强村富民”扶持项目每年申报一次。区级上报到市的截止时间为每年6月底前。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十六条
市强村办对各区上报材料进行初审,并通过实地考察后初定拟扶持项目。
第十七条
市强村办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组成项目联审小组,对拟扶持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综合考虑规划布局、项目效益(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轻重缓急等因素,择优确定扶持项目。
第十八条
凡涉及到项目用地的,申报单位须提前落实并确保项目可直接投入建设,否则不予立项。
第十九条
按照规范管理、项目公开、阳光操作的要求,对扶持项目在嘉兴农业农村局门户网站公示七天,接受公众监督。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强村办行文下达项目建设计划。
第四章
建设类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类项目(指“飞地抱团”项目、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项目、激活闲置农房项目)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建立项目工程监督小组,对工程建设实施全程监督。“飞地抱团”项目还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实行工程监理。
第二十一条
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项目、激活闲置农房项目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飞地抱团”项目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未按规定期限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需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并报市强村办审批。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半年内项目未启动实施的,取消该项目,并收回财*补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下达的项目建设计划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进行调整、变更和终止,确需调整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1.凡建设内容调整涉及总投资10%(含)以下的,由项目实施单位编制工程变更申请单,报区强村办审批,报市强村办备案;高于10%的,由区强村办审核,报市强村办审批;
2.项目变更(指项目性质、建设地点等任何一项变更)或终止,须报区强村办审核,市强村办审批;
3.经批准终止项目及因项目变更取消的项目,其已发生的有关费用支出,原则上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负担;已下拨的财*奖补资金全额收回。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完工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区强村办提出验收申请。区级验收后,向市强村办提出市级验收申请。
第二十四条
市级验收由市强村办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实施,对照下达的项目建设计划进行验收。项目验收的资料主要应该包括验收申报表、项目总结、工程建设资料、会计核算资料、审价和审计报告等。
第二十五条
区强村办要及时掌握项目建设进度、质量等项目建设情况,加强项目实施的检查指导和监管,每半年向市强村办书面报送项目进度情况。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强村富民”扶持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同步下达绩效目标。区、镇财*要按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拨付项目补助资金,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资金,并按照有关会计制度实行专账核算。项目实施单位要明确绩效评价指标和绩效目标,认真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及时报送绩效评价结果。区、镇(街道)要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绩效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通过市级验收后,市财*根据项目验收报告和区、镇(街道)财*配套补助资金到位等情况,下达资金清算文件。
第二十九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任何名义将财*补助款(或扶持项目权益)直接量化或变相分配给个人及其他非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制度,对已建成的“强村富民”扶持项目,落实好项目的日常管护制度,其出租等交易应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等统一组织实施。对因特殊原因无法纳入的,应向镇(街道)提出书面报告,并报市、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强村富民”扶持项目专项资金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策规定,接受审计、财*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或套取财*补助资金,对提供虚假合同、凭证和相关材料或项目申报单位因不作为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一经查实,将收回财*补助资金,并停止其本轮内“强村富民”扶持项目的申报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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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农经中心
编辑
徐亦成
审核
王才良罗金飞
监制
贺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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