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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7/29 18:40:00

为推动我市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运行,提升商品住宅交付质量,今天,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嘉兴市区全装修交付商品住宅管理规定》,规定自年6月17日起施行,并通知多部门、协会及房地产开发企业遵照执行。

具体内容为:

嘉兴市区全装修交付商品住宅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装修交付商品住宅项目管理,加快推进建筑工业化,发展绿色建筑,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等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全装修交付商品住宅是指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前,户内所有功能空间和公共部位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毕,给排水、燃气、通风与空调、照明供电等系统基本安装到位,厨房、卫生间等基本设施配置完备,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可直接入住的商品住宅。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兴市区范围内全装修交付的预售商品住宅项目。鼓励全装修交付的商品住宅项目现房销售。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全装修交付商品住宅质量负首要责任,并应当督促施工、设计、监理、质量检测机构履行相应责任。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全装修设计、施工、监理,并对工程质量承担主体责任。

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全装修交付商品住宅项目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全装修住宅工程主体设计和装修设计应当同步进行,确保主体、装修、安装等工程施工过程有效衔接。

全装修设计文件应当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全装修工程与主体结构工程不是同一家单位设计的,全装修设计文件应当经主体结构设计单位确认。

第六条全装修交付商品住宅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单位不得将建筑装饰装修部分进行违法发包。

第七条住宅全装修工程的主体结构和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工程应当一次性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核发一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装修部分内容记载于备注栏),并纳入质量安全监管。

第八条全装修交付商品住宅项目在预售方案公示时,销售价格应当包括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工程款项,不得就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工程由建设单位或第三方与购房者再次签订装修合同或协议。

第九条全装修交付商品住宅项目申报预售时,预售方案交付标准应当与施工图设计文件载明的内容相符,且应当保持项目交付标准的一致性。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中明确装修标准、环保标准及室内环境检测标准等交付要求,并列明所用主要装修材料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和施工质量标准等内容;提供室内设施设备的,应当明确提供的设施设备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和安装标准等内容(不得出现其他同级别产品等模糊字样),并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合同格式条款备案。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和最终交付给购房者的住宅装修标准应当与交付样板房相一致。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不得通过要求购房者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降低或变相降低合同约定的装修标准、环保标准和保修标准。

第三章样板房设置要求

第十一条全装修商品住宅项目应当在预售住宅房源内至少设置一套交付样板房。分期预售的项目,上期设置的交付样板房可以沿用。

第十二条交付样板房必须按施工图设计文件明确的装修标准和施工方案确定的施工工艺装修完成。交付样板房不得加装交付标准以外的装修材料、设施设备和装饰物品等,实行样板房“所见即所得”,并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内容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交付样板房施工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设备供货(安装)等单位按照设计文件及相关验收规范、标准等进行验收,形成验收记录,并报属地建设行*主管部门。交付样板房须在申领预售许可证前建造完毕,原则上不得调整。

第十四条交付样板房保留时间自全装修商品房交付消费者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或者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2年。样板房的主要装修材料样品留存期限与交付样板房保留期限一致。

第十五条设置在预售住宅房源内的交付样板房保留期限内一般不得拆除、移位或调换;确需拆除、移位或调换的,须事前对原样板房做好证据影像保全、公证等工作,建成新的交付样板房,应当书面通知购房人,并报属地建设行*主管部门。移位或调换后的样板房不得设置在预售房源之外,且应当确保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装修标准与原样板房一致。

第十六条交付样板房在保留期内销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前书面告知购房者,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与购房者明确约定保留期届满后交付等事宜。保留时间内,不得将交付样板房交付给购房人使用或者作展示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商品房预售时,应当在预售方案中载明交付样板房的套数、具体位置、装修所用主要材料和设施设备、验收备案资料等内容。

第十八条全装修交付商品住宅项目预售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交付样板房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全装修价格自评,并交由市房地产业协会和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联合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形成全装修价格评审意见。

第十九条全装修交付商品住宅项目销售时,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现场公示工作,在项目销售现场和交付样板房内公示装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信息以及装修主要材料、设施设备清单明细和样板房验收备案资料。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要规范在展示、宣传过程中的行为,杜绝虚假宣传等现象,应当提供参观、介绍交付样板房等服务。对交付样板房有差异的户型,建设单位要与购房人确认户型结构、装修等差异,并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做出约定。

第四章质量控制

第二十一条全装修交付商品住宅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原材料进场检验、报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全装修过程中各项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并应当做好成品保护。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等有关内容严格执行进场材料、设备见证取样制度,认真开展旁站监理、巡视和平行检验。

第二十二条全装修交付商品住宅项目施工前,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制定分户验收方案,报建设、监理单位审批;并按分户验收方案和有关规定进行分户质量检验。

第二十三条全装修交付商品住宅项目可以引入购房户监督机制,建设单位可通过设立工地开放日等形式,允许购房户代表参与装修工程质量监督。具体操作方式由建设单位自行确定。

第二十四条全装修交付商品住宅项目应当按省市有关规定缴纳物业保修金。全装修交付商品住宅项目鼓励开展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创新工程质量监管和追偿机制。

第五章验收及交付

第二十五条商品住宅全装修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依照现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的污染物浓度限量标准,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住宅室内环境质量实施检测。

第二十六条全装修交付商品住宅项目(含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工程)完工后,应当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依照相关规定,应当由建设单位向属地建设行*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全装修交付商品住宅项目交付时,建设单位应当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载明住宅全装修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单位等内容,并附住宅分户检验合格标识。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包括主要装修材料、构配件和设施设备的明细表及使用说明书、电气(智能化)网络管线和给排水管道排布图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全装修交付商品住宅项目购房人明确工程质量保修方式、保修标准,并应当对易造成质量和品质认定纠纷的建筑材料、部品的质量标准进行约定。建设单位应当成立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和处理部门,在保修期限内承担保修义务。

第二十九条全装修交付商品住宅项目发生争议的,应当围绕合同约定等进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法院判决。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属地建设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全装修价格评估过程的指导和监督,对住宅全装修价格评估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予以约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属地建设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设计、施工、监理和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监管,发现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属地建设行*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未按要求设置交付样板房的,应当责令整改;发现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属地建设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全装修交付商品住宅项目销售、交付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发现在商品房预售及交付过程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读嘉新闻记者/赵倩

通讯员/谢佳萍

部分内容来源嘉兴城乡建设

编辑/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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