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7号)及《浙江省人民*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浙*发〔〕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减轻投标企业负担,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优化我市营商环境,近日,由市建设局及市公管办、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等部门,通过联席会议制度,细化管理措施,制定出台《嘉兴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于4月10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规定,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由电子保函出具机构通过电子签名技术,以数据电文为介质向嘉兴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为投标人开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担保凭证,与现金投标保证金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办法》适用于进入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及嘉善县、平湖市、海盐县、海宁市、桐乡市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的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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