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嘉兴日报
为深入推进全市安全生产“雷霆”执法年活动,持续保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高压态势,不断强化典型违法案例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警示教育作用,切实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近日,嘉兴市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近日曝光了今年全市第二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1.刘某某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被追究刑事责任案。年1月11日,根据举报线索,嘉善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魏塘街道恒兴路号的嘉善翔越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该厂区东南侧东起第三间仓库内存放有色漆、固化剂、稀释剂等危险化学品。经调查,自年1月起,刘某某向嘉善翔越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租赁该仓库,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该仓库设置调漆工作台用以调制油漆,并储存、销售调制油漆、固化剂、稀释剂等危险化学品。上述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年1月21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将此案移送嘉善县公安局。次日,嘉善县公安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刘某某立案侦查。
2.海宁华邦机械五金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年1月11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海宁华邦机械五金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正在从事电焊作业的金某、娄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年3月10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海宁华邦机械五金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1.6万元”的行*处罚。
3.嘉兴压力容器厂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未按要求设置监测与防爆安全设施设备案。年1月13日,秀洲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嘉兴压力容器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氧气(压缩的)、氩气(压缩的)、氮气(压缩的)、乙炔、油漆、稀释剂等危险化学品,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厂区东侧通道内用彩钢板搭建的简易仓库内储存有危险化学品油漆;1号车间、5号车间内的喷漆房未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条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年3月18日,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嘉兴压力容器厂作出“责令改正,罚款11万元”的行*处罚。
4.顾某某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销售烟花爆竹案。年1月17日,南湖区应急管理局与南湖区综合行*执法局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顾某某通过
5.张某某未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年1月18日,嘉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嘉兴怡桐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未推动落实沈某某等7名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认真组织并落实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年3月9日,桐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张某某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3万元”的行*处罚。
6.桐乡市昕亿经贸有限公司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案。年2月21日,桐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桐乡市昕亿经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储存净水剂的储料池及槽罐等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安全管理台账,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年4月2日,桐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桐乡市昕亿经贸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5万元”的行*处罚。
7.浙江丰原型钢科技有限公司组织动火作业前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未开展相关内部审签手续案。年2月22日,海盐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浙江丰原型钢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车间外正在进行电焊动火作业,周边未设置灭火器材。经调查,该公司未建立动火作业审批制度,在进行动火作业前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以及相关内部审签手续。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年3月28日,海盐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浙江丰原型钢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处罚。
8.嘉兴市广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案。年3月19日,南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嘉兴市广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年3月28日,南湖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嘉兴市广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1万元”的行*处罚。
通知指出,以上8起典型案例,严重违反安全生产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必须坚决予以查处。
通知强调,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面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省“二十五条实施意见”,不断深化安全生产“雷霆”执法年活动,持续保持监管执法高压态势,有力提高执法效能与震慑效果,为安全发展提供坚强的执法保障;要牢固树立“谁执法、谁普法”理念,按照《嘉兴市全面深化安全生产“以案释法”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着力强化“以案释法”的针对性与实效性,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深刻吸取典型案例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切实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