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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2/4 17: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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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办法》由宁波市人民*府与嘉兴市人民*府共同制定,年6月13日嘉兴市人民*府第5次常务会议、年7月4日宁波市人民*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办法》,年7月25日宁波、嘉兴两市市长共同签署第号宁波市人民*府令予以发布。

一、制定的必要性

杭州湾跨海大桥是G15国道主干线——沈海高速跨越杭州湾的便捷通道,年5月1日通车。大桥北起嘉兴海盐郑家埭,南至宁波慈溪水路湾,全长36公里。大桥按双向六车道高速公路设计,设计时速公里,设计使用年限年,总投资.54亿元。现行的《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暂行办法》于年由宁波市人民*府与嘉兴市人民*府共同制定,以宁波市人民*府令第号公布,自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年9月28日市*府令第号令修正,施行至今已有十多年。根据宁波市人民*府年立法计划,拟对暂行办法予以修订,并修改规章名称为《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办法》。现行的《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暂行办法》存在部分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部分规定与现状不符等问题。主要是所依据的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生产法陆续修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浙江省公路条例》等法规先后出台;高速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策发生改变;杭州湾跨海大桥相关行*管理部门在机构改革后职责做了相应调整;同时在运营管理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因此,有必要修订本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特点

《办法》共20条,主要规定了适用范围、*府职责、管理机构及部门职责分工、通行与通航规定、交通管制、日常管理等内容。其特点是:

(一)明确管理范围,强化协作机制。根据本次立法目的与管理现状,《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大桥安全保卫、道路交通安全、通航安全、路*管理、运营服务、养护维修及相关管理活动;办法所称大桥,是指沈海高速公路杭州湾跨海大桥段(K+—K+,以下简称大桥段)及其附属设施、海中平台和南(北)岸服务区。对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和管理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本《办法》明确由大桥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行*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建立大桥管理协调工作机制,以解决大桥实际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明确两市职责,强化监督管理。因大桥横跨宁波与嘉兴两市,为厘清两市及其相关机构在大桥管理中的职责边界,明确两市及海事机构的管理分工与各自职责,加强两市相关行*机构执法协调,形成执法的最大合力,提高执法效率。明确宁波市交通运输行*主管部门负责大桥段道路运输监督管理工作,宁波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大桥段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嘉兴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大桥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大桥所在地人民*府、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有关行*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大桥段属地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大桥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和完善大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处置演练;明确宁波市交通运输行*主管部门建立大桥段数字化、信息化全程监测监控体系和管理联动机制,实现大桥段车辆、视频监控和交通管理等信息的数据交换和共享。

(三)明确具体职责,强化通行保障。为持续保持大桥通行安全畅通,《办法》明确了大桥段行驶的机动车通行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公里,同时对大桥段行驶的机动车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进行列举;对于超限车辆申请在大桥段通行的,负责审批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大桥经营管理者(杭州湾大桥发展有限公司)的意见;大桥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气象条件等实际情况,向宁波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采取或者撤销大桥段交通管制的建议,遇有公路严重损毁、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先实施交通管制;明确嘉兴海事管理机构为实施临时性水上水下管制措施的部门。

(四)明确法律责任和补充适用事项。由于《办法》涉及的针对行*管理相对人的义务均有法律、法规依据,所以《办法》第十七条按照立法技术规范作了转致规定。第十八条对有关行*管理部门、大桥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作了适用*务处分的规定。对《办法》中的附属设施、海中平台专有名词进行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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