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中国城市报」
房屋质量,暗藏玄机不胜防;价外加价,变相抬高售房价;隐瞒夸大,违规诱导购房人……近日,中消协发布《商品房投诉情况专题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披露了商品房交易常见的5类消费问题,并发布了相关消费提示。
房屋质量,暗藏玄机不胜防
在房屋质量方面,《报告》显示消费者投诉的主要问题有:房屋质量差;精装修房用材不实;隐蔽工程偷工减料;水电管线布设不规范;房屋有质量问题不及时维修或维修质量差。
例如,年张女士购买了位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的一套商品房。今年6月份开发商通知交房,但张女士在验房时发现房屋的厨房顶部钢筋外露、卫生间防水层未铺设、房屋层高不符合合同约定等情形,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但开发商一直不予理睬。
中消协提示,当房屋出现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和严重质量问题,影响消费者居住时,消费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开发商赔偿损失。当房屋出现渗水、空鼓等非严重质量问题时,保修期内开发商应承担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其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价外加价,变相抬高售房价
在房屋价格方面,《报告》显示消费者投诉的主要问题有:买房被要求购买装修包、升级包等费用,变相提高房价;随意收取房价外费用,如团购费、排号费、改造费、开户费等;混淆定金、订金、意向金等概念。
相关投诉案例显示,年5月,蒋先生购买了江苏省南京市某楼盘的房子,刷卡付款时蒋先生被要求按照2笔刷,一笔是万多元,另一笔50万元,两张收据的单位名称不同,其中50万元为改造费,收据单位为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当时未给出改造项目和标准,且合同内未体现50万元改造的内容。后经过了解,与蒋先生同一下叠户型的其他业主存在未收50万元改造费的情况。
中消协提示,商品房买卖中,开发商经常以认筹金、诚意金、排号费等各种名义提前收取消费者费用,然后通过合同将其转化为定金,限制消费者解除合同的权力,使消费者权益遭受损害。消费者要注意查看相关票据和合同内容,防止交费名目发生变化。
隐瞒夸大,违规诱导购房人
在售楼宣传方面,《报告》显示消费者投诉主要问题有:隐瞒房屋性质,违规诱导消费者交易;通过图片文字、现场展示、口头承诺等形式作虚假宣传、虚假承诺;以协助办理贷款为名诱导不具备条件的消费者购房;隐瞒重要不利因素;夸大宣传房屋的有利条件等。
例如,今年7月,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曾接到消费者宫女士的投诉。宫女士和丈夫两个月前来到平湖,在6月13日定购了当湖街道某楼盘一套商品房,当时支付了20万诚意金,手上只有认购书和收款收据。宫女士投诉购买时开发商没有告知该商品房位于火葬场旁边,隐瞒了重要信息。
中消协提示,消费者有权知悉所购房屋的真实情况,包括房屋本身、配套设施及周边规划。此外,对于房屋交易,消费者应当结合自身信贷条件合理安排,不符合信贷条件的,切勿轻信开发商或中介协助成功办理贷款的承诺。
花式违约,各种理由拒担责
在合同履行方面,消费者投诉主要问题有:交付的房屋与样板房、楼书宣传等不一致;房屋面积缩水,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开发商延迟交房,拒不承担违约责任;交房后不能及时协助业主办理过户;绿化带、健身区等未随房交付或改为其他用途;利用补充协议、特别约定等方式推行不公平格式条款。
例如,安徽滁州天长市消费者潘先生于年11月在天长市某房产公司订购一套房屋,订购房屋的同时还签订了无理由退房协议,协议书规定购房人自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无理由退房协议书》之日起至办理入住手续前的任何时间,购房人享有无理由退房的权利。年11月自潘先生签订合同后,房产公司却一直不能正式网签,故于年11月9日申请无理由退房。房产公司却以各种理由迟迟不予以退款。
中消协认为,相对于消费者而言,开发商属于强势一方。一些开发商利用定金等方式先行固定消费者,再通过补充协议等“绕开”示范合同强迫消费者接受其单方拟定的不公平格式条款,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免除经营者责任,消费者要么接受不公平条款,要么损失定金,陷于两难境地,对此应予严厉制裁。
房屋中介,鱼龙混杂要当心
在房屋中介方面,消费者投诉的主要问题有:一些房屋中介弄虚作假,比如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房源价格不透明、隐瞒房屋的真实情况等;有的存在乱收费现象,比如未告知或未经消费者同意收取代办费、银行贷款手续费等;有些房屋中介违规操作,比如泄露买卖双方个人信息、承诺办理银行贷款、代替银行为买方做资金监管等;有的中介公司及工作人员混淆网签备案、网签居间、抵押等概念,误导购房人;有些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未按照合同内容履约等。
相关投诉案例显示,今年5月,浙江省台州市蒋先生通过黄岩开鸿房产中介所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后来蒋先生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因该房产未满两年,需要按全额缴纳5.6%增值税及附加税种。蒋先生认为中介明明介绍该房产产权满两年以上,现在却未满两年,与实际不符,遂向台州市黄岩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
中消协认为,在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应当如实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内容,并就各方权利义务进行如实告知。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未履行应尽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邢灿